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4 10:05:18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而收取的专项资金,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周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近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部分业主信访反映个别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私自收取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未按时足额存入专户,为后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带来资金安全隐患。

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若您有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未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情形,请您于接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之家一楼7号窗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备案、交存手续。

联系人:金辉

 话:0394-7986008 

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